《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第二十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
(十三)煤礦企業應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評價,并將其結果報告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非煤企業每三年一次。
煤礦企業每年一次。
該檢測評價報告為企業日常職業病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是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時必須提交的資料之一。
主要是針對企業正常生產期間存在的職業危害,檢測其濃(強)度,評價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效果、職業衛生管理措施及落實情況等,判斷其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提出職業防治的整改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