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第二十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非煤企業每年一次
該檢測評價報告為企業日常職業病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是進行職業危害申報工作時必須提交的資料之一。
按照相關法律規范對作業場所進行檢測與評價,識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評價企業職業病防護措施及其效果,對未達到防護要求的系統提出職業病控制措施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