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西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實施意見的通知
2013-10-17 10:44:48
晉安監職監字〔2013〕12號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1號令)精神,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山西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實施意見》,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2日
山西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1號令)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山西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第二條 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煤礦除外)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三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實施意見》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2012年6月1日之前立項的建設項目建成投產的,建設單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不具備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應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并按有關規定申請驗收。2012年6月1日之前立項未建成或2012年6月1日之后立項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未依法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的建設單位,各級安監部門要依法對建設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條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級監督管理。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全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并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下列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1.省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
2.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委托的建設項目。
(二)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下列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1.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
2.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托的建設項目。
(三)縣(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并在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下列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1.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
2.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托的建設項目。
(四)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六條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按照下列規定對其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一)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職業衛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聘請專家庫專家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專家庫專家應當熟悉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實踐經驗和有關業務背景及良好的職業道德,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所參與的項目提出審查意見,并對該意見負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以及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參與審核、審查及竣工驗收。每項工作從專家庫隨機抽取的專家不得少于3人。
專家庫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建設單位及參加建設單位有關工作的專家,不得參與該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審核、審查及竣工驗收等相應工作。
第九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取得乙級以上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取得丙級以上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丙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認可的業務范圍,從事所在轄區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十條 對于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評價報告的內容和格式要符合《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導則》(AQ/T8009-2013)的規定。
第十一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建設單位、評價單位對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意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備案)申請書(見附件1);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附電子版);
(三)建設單位和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法律責任承諾書;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需提交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或者審核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出具補正通知書。
第十三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向申請人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審核不同意的,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因情況復雜,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后,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提交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三章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第十六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其編制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和格式要符合《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AQ/T4233-2013)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
建設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完善,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
第十九條 對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第二十條 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應當按照本《實施意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見附件2);
(二)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附電子版);
(四)建設單位和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法律責任承諾書;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出具補正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對已經受理的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審查不同意的,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因情況復雜,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施工,應當進行整改后重新申請審查。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第四章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與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工程實施監理,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沒有進行試運行的,應當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單位應當為評價活動提供符合檢測、評價標準和要求的受檢場所、設備設施和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建設單位、評價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實施意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書(見附件3);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通知書(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附電子版);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附電子版);
(七)建設單位和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驗收情況報告;
(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十)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法律責任承諾書;
(十一)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過程法律責任承諾書;
(十二)職業病防護設施工程監理過程法律責任承諾書;
(十三)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責任承諾書;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見附件4);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復文件;
(三)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附電子版);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附電子版);
(七)建設單位和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驗收情況報告;
(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十)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法律責任承諾書;
(十一)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過程法律責任承諾書;
(十二)職業病防護設施工程監理過程法律責任承諾書;
(十三)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責任承諾書;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意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見附件4)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附電子版);
(六)建設單位和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驗收情況報告;
(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九)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法律責任承諾書;
(十)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過程法律責任承諾書;
(十一)職業病防護設施工程監理過程法律責任承諾書;
(十二)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責任承諾書;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或者竣工驗收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出具補正通知書。
對已經受理的備案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說明理由。
對已經受理的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等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合法性審查,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現場驗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的決定。通過驗收的,予以批復;未通過驗收的,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因情況復雜,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安監總安健〔2012〕73號)確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類別(一般、較重、嚴重)。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等的總稱。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12年2月28日下發的《關于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晉安監職監字〔2012〕4號文件同時廢止。